发布时间:2024-12-27 16:18:53 来源: sp20241227
法医 让死者“说”出真相的人
今天是第四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在警察队伍中,有这样一支重要的力量,他们和侦查人员一起赶赴犯罪现场,从血迹、指纹等细微处寻找常人难以察觉的各种线索,为侦破案件拨开迷雾、提供支持。他们,就是法医。
法医萌芽可追溯至先秦
法医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等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法医主要集中在公安系统中。
追溯法医的起源,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有文献记载法医实践活动的国家,司法官员检验与理冤的实践可追溯到战国时期。《吕氏春秋》卷七《孟秋纪》有言:“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结合汉代学者蔡邕的解释,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孟秋”之季(中国刑法自古有“秋后问斩”的传统),由判官对伤口进行检验,根据身体伤害程度来界定罪行轻重。当时还没有专职的法医,判官负责了这个相当于现代法医的工作。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古墓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中,就有与法医工作相关的《封诊式》。《封诊式》是一部关于查封与勘验程式的刑事技术书籍,记载了有关他杀、缢死、首级、外伤、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案例,并有损伤性状的描述、致伤工具的推断、缢死索沟的特征以及手迹、足迹、血迹等方面的内容。当时负责尸体检验的人是低级官吏“令史”,他们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法医”。但由于受鬼神思想影响,古人对尸体避之不及,实际与尸体直接接触的多是比令史地位更低下的奴隶——牢隶臣或者隶臣妾。牢隶臣负责验男尸,隶臣妾负责验女尸。
令史检验完成之后提交的书面报告称为“爰书”,《封诊式》中的《贼死爰书》记载了某地发生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令史带领牢隶臣到现场勘验的情况:男子尸身直躺在某间房屋内,面朝上,头朝南;左太阳穴有一处刀伤,脑袋后部有一处大约四寸长、一寸宽的伤口,鲜血从一侧流向另一侧,从伤口形状可以初步判断是受斧头伤害;死者胸部、太阳穴、脸颊及眼窝都在向外渗血,血布满死者全身并流到地上,无法确定血迹长度和宽度;尸身其他部分完整无缺……英国近代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在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评价这份检验报告:“也许标志着法医学的最初起源,因为在公元前3世纪,要求检查者做出这么精确的描述本身就是很惊人的。”
欧洲古代法医学起步比我国要晚数百年。公元前44年,古罗马的统治者恺撒在元老院遇刺身亡,恺撒的追随者找来了外科医生安提斯提乌斯进行尸体检查。安提斯提乌斯的报告称,恺撒身上一共有23道伤口,贯穿胸部第1、2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这是西方有史可循的最早检验他杀尸体的案例,比《封诊式》所记录的案例晚了将近200年。
两汉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简单的法医鉴定初步方法。如《汉书·薛宣传》出现了“痕”“痏(音wěi)”等名词,当时的《说文》中对“痕”“痏”作出解释:“殴伤皮肤起青黑而无创瘢者为痕,有创瘢者曰痏”。
五代时期的法学著作《疑狱集》记载了三国时期采取活体实验的“焚猪验尸”案:“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句章县县令张举“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的检验方法,体现了当时司法工作者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南北朝名医徐之才所著《明冤实录》,也是有关法医检验内容的著作,可惜内容失传。
从北魏开始,我国设立了医学博士制度。到隋代时,太医博士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系统阐述了溺死、冻死、饿死、中暑死、暴死等各种死亡的发病机理和临床表现,记载了水银、砒霜、莨菪子、乌头等中毒的临床表现。唐代时,每州县设医学博士,除医务工作外,还须参与法医检验。《唐律疏议》对检验不实的处罚有明确规定,检验者如果对诈病、诈伤、诈死情况检验不实,就要在当事人所受处罚的基础上进行减轻一等惩治。这些文献说明,在唐代,验尸工作已经法制化。
“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
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医检验制度的发展完善时期,对刑讯的适用作出严格规定,司法官员需寻求法医鉴定等方式获得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应差官检验,主持验尸的工作由地方基层官员承担,这些官员被称为检验官。宋朝要求官员躬亲鉴定,但可以有助手帮忙。担当鉴定男尸的助手被称作“仵作”,本职是民间从事殡葬行业的人员;担当鉴定女尸的助手是“稳婆”,本职是负责接生工作。
《宋会要辑稿·刑法》记载:检验官“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在县,如果县尉、主簿、县丞、监当官皆缺,县令前去。”“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由此可知,宋代主持司法检验工作的官员在州一级是司理参军,在县一级是县尉。若县尉、主簿、县丞、监当官都缺员,就由县令亲自出检。只能由文官主持检验工作,只有在边远小县确实缺少文官的情况下,复检官才可派识字武官充任。司理参军作为朝廷直接派遣的命官,挑选极为严格:“诸州府置司寇参军,以进士、明经者为之”。宋朝法律还规定县尉承担验尸工作,即便是酷暑之日,遇上极度腐烂的尸身,仍然必须亲自到场检验。
北宋验尸使用的验尸文件被称为“验状”,早在五代周显德年间(公元954年—公元959年)就有记载。南宋时,“验状”与“验尸格目”并用,以后又与我国最早的尸图“检验正背人形图”形成三者联用。元朝则颁布“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一直应用到清代初年,朝鲜直到20世纪初仍在沿用。
随着法医检验经验的积累,一批记载法医检验的专业书籍相继问世,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等。《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它是由我国南宋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所写,全书共分五卷,内容涉及条令、总说、验伤、验尸、验骨、验血、各种伤死情况及疑难杂说,包括人体解剖、检验尸体、检查现场、鉴定死伤原因等各种检验工作以及各种毒物鉴定、急救、解毒等方法。“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洗冤集录》中记载了不少著名的尸体检验方法,如“梅饼验尸”法,如果死者体表没有明显伤痕,又怀疑因伤致死,就把白梅捣烂,摊在需要验看伤痕的体表部位,之前没显露的淤青就会显露出来;再比如“红油伞遮骨验尸”法,验尸之前,用米醋、酒糟、白梅、五倍子等清洗伤口,防止细菌感染,保护伤口原貌,然后放在油纸伞下便能发现伤痕,这一原理如今依旧在现代法医检验时使用,只不过古老的油纸伞遮光换成了紫外线照射。在鉴别毒物方面,书中记录的“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熏蒸,不觉自毙,而尸软无损……”与现代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完全相同。
作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的断案奇闻也在民间流传,其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当年,有人在路旁发现一具尸体,遂报知官府,宋慈携衙役前往现场勘察检验,发现死者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于是派遣差人收集村民的镰刀七八十把,写上姓名后依次放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太阳暴晒,只见地上有把镰刀刀口处聚集着诸多的苍蝇,而其他镰刀并无任何苍蝇叮咬。宋慈当即逮捕镰刀主人,说:“苍蝇嗜血,闻血腥气必定聚集叮咬,这表明这把镰刀曾沾满鲜血,你虽然擦干拭净,但仍难彻底清除血气,苍蝇嗅觉灵敏,闻得血气便来叮咬,因此这把镰刀必定是杀人的凶器。”镰刀主人见罪行败露,无从隐瞒,只得乖乖认罪。
《洗冤集录》比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医师的报告》早了350年,先后译成法、英、日、德、俄等国文字。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元明清时期又相继出现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
元明时期,仵作开始深度参与到法医检验工作中。清朝时,仵作正式进入州县衙门官吏队伍,但仵作任吏的名额非常少,待遇也差,“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仵作在验尸时,要根据官方印发的人体部位清单逐一喝报。如没有伤,即报“全”;有伤痕则需量长度、深度,喝报出具体数字;伤痕必须明确喝出“致命伤”或“不致命”,不能只喝“有伤”;伤有专业名词,不能喝错。
只是,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仵作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比如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之所以酿成冤案,就是因为案件中葛品连的尸体腐化严重,负责尸检的仵作将口鼻血水流入眼耳误认为是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误认做尸体的青黑色,从尸体取出银针后没有使用皂角水擦拭,误将银针上尸体残渣的青黑色认作毒物引起的银针发黑,最终将葛品连判定为毒杀身亡。
到清末时,随着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输入,清朝政府意识到仵作与法医的区别:“检验之法,外国责之法医,中国付之仵作。法医系专门学科,必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确然经验有得。始能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 1909年颁布的《大清宣统新法令》规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仵作为检验吏,经培训合格可授予“从九品”“末入流”出身,在中国延续了上千年的仵作制度被检验吏代替,“法医”的社会地位大大提升。
欧洲最早的法医是理发师
在12世纪以前的欧洲,教士是治愈身体和灵魂的核心医生群体,但教皇1163年颁布敕令禁止教士继续从事外科实践,因此理发师外科医生应运而生,他们同时从事理发和外科手术这两种工作。故而当时出现在欧洲法医鉴定现场的大多是理发师外科医生。
后来,这样的情况出现了改观,医生成为独立的职业,在案件调查中充当法医的角色。如12世纪中期,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时建立的基督教王国耶路撒冷王国的法典规定,审判案件要有医生的帮助,对谋杀案例要检查尸体,报告损伤结果及致伤凶器。1209年教皇颁布法令,指定医生出庭确定案件中被害人的创伤性质,并陈述检查情况。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特利斯出版了《医师的报告》,成为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之后,欧洲法医学走上了科学的专业之路。1814年,法国著名化学与法医学教授、“法医毒理学之父”奥尔菲拉发表了第一部系统研究毒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专著《毒药论》,将法医和临床毒理学与分析化学结合在一起,对各种中毒症状、毒物在体内的作用、毒物的生理作用以及检测毒物的方法进行实验观察。1892年,阿根廷警察首次利用指纹破获一起谋杀案,指纹识别技术开始在司法、刑侦领域广泛应用。
19世纪时,中西方近代法医学交流也明显增多。1865年,北京同文馆设科学系,教习德贞翻译英国的法医学说以佐中国之参考,所著《洗冤新说》连载于《中西闻录》,这是外国法医学向我国输入之始。1899年,英国人博兰雅口译、赵元益笔述的《法律医学》由江南制造局出版,是我国最早的近代法医学译本。
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医学著作也被译为外文。1863年《洗冤录集证》被译为荷兰文;1873年,英国汉学家翟里斯根据清朝官员童濂所刊的衍生本《补注洗冤录集证》进行了全文翻译。此外,在“走出去”的队伍中,还有哲美森的英译《刑案汇览》和高罗佩的荷译《棠阴比事》等,而作为荷兰职业外交官的高罗佩创作的侦探小说《大唐狄公案》,成功地塑造了“中国的福尔摩斯”,并被译成多种外文出版,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
高科技助力现代法医学
解剖是法医检验的重要方式,但古时,中西方的法医从事解剖工作都在很长时间内受到重重阻碍。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到:“中国古代的解剖学出现较早,从扁鹊就开始了,到王莽时代广泛采用,并持续到稍晚的三国时期。可从此以后,也像欧洲一样,解剖学便绝迹了,直到中世纪晚期才再度出现。”
在西方,直到1562年,欧洲法医学奠基人之一、著名的法国外科医师巴雷才进行了欧洲第一例法医尸体解剖。在中国封建社会,解剖行为也是偶有尝试,比如有文献记载,在汉、宋两代先后有太医对死刑犯尸体进行解剖,观察人体内脏及血液循环,绘成五脏图;清代著名医学家王清任多次亲临刑场,察看刑余尸体,编写《医林改错》,只不过因为缺乏系统实践,致使解剖学在我国发展缓慢。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开创了允许尸体解剖的先河。为查清死因准许尸体解剖,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石。但之后中国现代医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1935年,南京政府教育部曾公布法医学为医学院的必修课,可由于绝大多数医学院没有法医学教学组织,实际上等于空文,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法医人才寥寥无几。
新中国成立后,卫生部相继发布《解剖尸体暂行条例》《尸体解剖规则》,准许法医尸体剖验。20世纪50年代,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先后开办了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和一期研究生班,共培养专业技术人才400余人,这些被誉为法医界“黄埔三期”的技术骨干成为了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的主力军,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的法医检验鉴定体系。
1979年随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法制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法医事业发展步入了春天。从1979年开始,卫生部相继选定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招收法医专业本科生,这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开了先河。
随着近现代自然科学和医学科学取得一系列划时代的成就,现代法医学快速发展,核磁共振技术、DNA技术、扫描电子显微镜等先进技术和仪器在法医科研与实践中应用,使法医学在罪案侦破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4年,英国遗传学家阿莱克·杰弗里斯爵士最早应用了DNA指纹分析并发展了DNA特征测定技术。如今,DNA鉴定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法医科学利器。
现在,我国的法医学已位列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在某些方面世界领先,比如2021年公布的“一种荧光标记的插入缺失遗传多态性位点符合扩增系统及应用”专利,破解了年代久远、高度腐烂降解生物检材的全球性DNA鉴识难题。该专利的发明人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物证学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这一技术揭开了一起20年前的凶杀谜案。目前,该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中。(北京日报)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