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00:59:18 来源: sp20241215
董宇辉一周内两次遭遇打假风波。10月28日,知名打假人王海在微博上发布视频称,“与辉同行”直播间推广的万邦艾草贴涉嫌虚假宣传,质疑其声称的香港研发背景。此前,王海还对同团队销售的土豆是否真为有机食品表示怀疑。
在接受中新健康采访时,王海指出,当主播推荐某个产品链接时,相当于已经对该产品链接的内容进行了审核并表示认可,不能仅因为没有口头宣传“有机”就逃避责任。
在这股打假风波的背景下,直播带货中商品质量的不一致性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面对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网络消费模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了焦点。本文将探讨消费者如何维权,平台的责任,以及网络营销环境的改进需求。
以小王的案例为例,他在浏览短视频平台时,被一位主播推荐的美妆产品吸引,并通过微信与主播私下达成了眉笔购买协议。产品到货后,小王发现眉笔存在质量问题,主播虽然口头答应退款,但实际上并未退款,并将小王拉黑。小王因此将平台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平台仅提供视频上传和直播互动服务,小王虽然是在平台上了解到产品信息,但实际交易是通过微信完成的,未通过平台的正规购物渠道。因此,小王与平台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进一步认定,小王与主播之间通过转账和发货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王的起诉。
主播与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
从案例中可以明确,无论消费者是否通过购物平台与主播交易,双方实际上都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面对直播带货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主播主张权利。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主播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负有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小王案例为例,若收到的眉笔存在质量问题,主播应负责退换货。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如果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若小王因使用缺陷眉笔遭受人身伤害,主播需承担退货退款及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小王也有权向眉笔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试图越过与自身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主播,选择起诉平台,最终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平台在直播带货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否需要对直播带货承担责任?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因此,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平台不仅是提供服务和促成交易的一方,也负有监管主播行为的责任。
平台该如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义务?
直播带货平台的监管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