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担保、考核等名义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有违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4-11-30 08:22:41 来源: sp20241130

  【说案】以担保、考核等名义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有违劳动法

  上班还要垫付65万元货款?近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人员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使出制度“连环招”——被拖欠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进行垫付,以“保证金”名义交给公司。有员工离职时,仍无法全额追回欠款。

  【案情回顾】

  2010年7月,许先生入职珠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公司直销部门业务员,他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为许先生按期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记者了解到,公司与许先生在多个年度均签订了《营销目标任务书》,约定其客户的销售价与公司内部结算价的差额,在扣税之后作为销售费用归许先生所有。公司为许先生设定每年的销售任务,如果未能完成,则按照未完成差额的1%扣减销售费用。许先生完成任务奖励与年度货款回收率挂钩。

  该公司《销售人员监管规定》记载,许先生基于考核需要可将垫付货款备注成“保证金”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在考核计算货款回款率时,保证金将视为已收货款,冲抵客户欠款总额。若客户回款正常,保证金将返还。如客户欠款超过公司设定的欠款额度,许先生需要向公司支付该客户所欠的货款。

  截至离职前,许先生向公司交纳保证金65万元。离职后,公司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追回所负责市场的欠款后才可领取相应提成及保证金。然而数年过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户欠款,公司仅向许先生返还32.5万元保证金。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返还32.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庭审过程】

  公司表示,与许先生之间不仅存在劳动关系,还存在经销关系。保证金是基于经销关系产生的。许先生本可以选择按成本价直接结算,但其选择了通过等待回款暂缓结算,是为了避免影响考核指标而主动垫付。《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许先生同意由其自行收回客户未付货款之后,公司再向其发放保证金。现在货款还没有收回,公司有权暂扣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营销目标任务书》《销售人员监管规定》内容上看,公司对许先生不仅有考核、绩效规定,还有未能完成业绩的惩罚,反映了双方之间是带有人身管理属性的劳动关系,而非就货物买卖达成的合同关系。公司所称授权员工进行销售实际上是许先生在公司的工作内容,给予的销售费用实为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提成或奖励方式,故对公司主张其与员工之间存在经销关系不予支持。《销售人员监管规定》所涉保证金条款,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作为客户回款担保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应为无效。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返还许先生32.5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案中,许先生是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货款买卖合同。公司本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对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债权。合同债权能否最终实际受偿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公司通过变相占用员工资金的方式转嫁正常商业风险,违法。

  法官提示,当遇到用人单位以担保或绩效考核等名义收取保证金时,劳动者应及时予以拒绝,注重保留证据,维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自负经营风险,取财有道,切莫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从劳动者身上“占便宜”。

  刘友婷

  (工人日报) 【编辑:付子豪】